射洪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
第1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广大群众和境外抵射人员健康安全,严防疫情输入扩散,在继续落实好市应急指挥部第17号通告要求的基础上,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境外抵射人员,指抵射之日起前14日内有疫情发生国家(地区)旅居史,从境外直接回川进入或从其他口岸入境后转乘国内交通工具(包括航空、铁路、公路和乘坐私人交通工具等)来(返)射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
二、所有境外来(返)射人员的家庭成员、亲属、好友或邀请单位、接待单位、用工单位、招生单位、酒店宾馆等,应在掌握到近期有境外人员将来(返)射的信息后,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本通告内容,并第一时间如实向市应急指挥部外事工作组(联系方式:13330647535、15828982166)和所在社区(村)报告入境人员基本信息(含个人资料、入境时间、途经口岸、返回航班次、联系方式、活动轨迹等)。对不按规定报告境外来(返)射人员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无论通过何种交通方式到达射洪的境外抵射人员,都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联系单位及住宿酒店如实申报本人基本情况、入境信息、健康状况等,并自觉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按相应管控措施进行集中隔离观察和医学检测。
四、境外抵射人员应如实进行健康申报,对不主动上报境外旅居史被排查出的人员,集中医学观察期间医疗检测治疗费、住宿费、餐饮费由个人自费;对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以及虚报填报,造成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境外输入型病例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分类处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过程之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过程之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参加了商业保险的,按保险合同执行。
射洪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代章)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