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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战“疫”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2条措施!

时间:2020/2/24 9:02:31 点击:1313

  四川新闻网遂宁2月22日讯(杨英)2月10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建设成渝发展主轴绿色经济强市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立案调解工作


    认真执行省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立案、诉讼服务和信访接待工作方式的通告》


    依托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四川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平台,积极开展“网上立案”“网上阅卷”“网上送达”“材料转收”“诉前调解”“视频开庭”等工作,保证诉讼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能够便捷高效开展诉讼活动。

    设立涉疫诉讼服务“绿色通道”

    针对因本次疫情产生的各类纠纷,全市法院要制定涉疫情案件快速处理方案,设立一条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绿色通道”,保证涉疫案件有专人处理,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缩短立案、审理、执行办理时限。要积极开展涉疫情纠纷诉源治理,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

    刑事审判工作

    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对于明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采取在公共场所吐口水、不戴口罩、密切接触他人等方式,向不特定人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法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对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人、疑似病人、携带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法以非法行医罪从重处罚。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犯罪行为

    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防治、防护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定罪,并依法从严处理。对于未经许可出售大量防疫、防护产品,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依法严惩涉疫伤医等犯罪行为

    依法严惩故意伤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对于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损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对于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者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依法严惩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从重予以处罚。

    依法严惩借机造谣传谣犯罪行为

    对于编造虚假的疫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而故意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从严处罚。

     依法严惩妨害公务犯罪行为

    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法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依法严惩捕杀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制品犯罪行为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构成犯罪的,按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从重处罚。

     依法严惩涉疫情职务犯罪行为

    对于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防控疫情款物的,未按照工作规范要求做好防控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疫情加重或者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罚。

    民商事审判工作

    依法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案件

    当事人根据此次疫情原因主张解除合同并减免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要前移下沉纠纷解决职能,在平衡各方利益前提下促成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结合疫情影响程度、当事人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可能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原合同是否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违约责任的承担。若确因此次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一百八十条规定妥善处理。

    依法审慎处理劳动争议纠纷

    因疫情原因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除疫情防控专用物资生产企业外的其他企业若因职工拒绝在此期间提前复工要求,而企业以此主张职工旷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疫情期间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人民法院审理涉疫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根据疫情防控、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实际情况等因素,依法公正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依法妥善处理金融纠纷案件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民营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依法支持金融机构针对防控疫情的各项金融措施,并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促使银企达成分期还款、展期续贷、减免罚息复利等合意并进行司法确认。严格审查疫情防控期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职业放贷人等以各种名目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规定的,依法不予支持。

    依法妥善处理涉疫企业破产案件

    对疫情爆发前已受理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在履行管理人职责中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在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及时消除疫情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健康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因疫情爆发,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或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而影响偿债能力,企业债权人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谨慎进行破产案件审查。

    依法妥善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要妥善处理涉知识产权的开发、转让、许可、特许经营等合同履行中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在疫情爆发后,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口罩、护目镜等防疫产品,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依法妥善处理民事诉讼时效问题

     当事人主张根据疫情原因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当事人确因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可依当事人主张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继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根据我市《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等领域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战的若干条措施》,人民法院要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在融资纠纷、合同纠纷、执行等方面为涉疫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困难涉疫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行政审判工作

    依法严格审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防疫决定、命令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不予受理。

    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拒不执行有关疫情防控措施受到行政处罚,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编造散布不实信息、违反临时管制等情形受到行政处罚,因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需要实施封锁、强制隔离等应急管理措施,当事人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有关疫情防控行政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审查,并及时实施强制执行。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员、物资、场所等被征用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补偿的,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依法规范征用、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征用、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

    执行工作

   狠抓执行工作部署贯彻落实

    坚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要求,依法审慎开展执行工作,依托四川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尽可能减少集中执行行动和外出办案,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同时,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依法对疫情防控专用物资生产企业采取灵活、审慎的执行措施

    对被列为被执行人的疫情防控专用物资生产企业,要及时核查其产品采购主体,对于已有采购主体的,原则上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确保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第一时间到位;对于暂无购买主体的,要在本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做好疫情防控专用物资的变卖工作,做好价款控制;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疫情防控专用物资生产企业,或在疫情防控中符合转型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及时畅通“绿色通道”,根据疫情进行信用修复,解决融资困难和原料短缺等实际问题,最大限度保障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紧急许可其恢复生产防疫物资,在本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变卖价款控制工作。

    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适用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文化娱乐、旅游、交通运输、制造业等困难行业企业,群众生活必需的食品生产、超市卖场和物流供应等行业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要综合考量市场主体实际经营状况,在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或执行,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应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进行保全或执行,积极推动各方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约,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组织、宣传等保障工作

    全市法院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形成可以生根落地的工作制度,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助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充分运用法院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典型案例的收集、编撰与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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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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