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该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采取现金形式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
2、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 (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3、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 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捐赠的形式创新:根据募捐市场的不同情况和捐赠者的不同意愿,我们创新捐赠形式,大力推行企业 “合同捐赠、留本付息”的捐赠模式。企业 “合同捐赠、留本付息”的捐赠模式,
是指县慈善总会与企业签订认捐慈善基金协议,将企业认捐慈善基金本金留在企业使用,企业每年把基金按5%的利息一次性交付给慈善组织的形式,捐赠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减免,并可为慈善救助活动冠名,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救助。
“一次认捐、逐年付息”的捐赠方式的好处:
找到了发展慈善事业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契合点,实现了“双赢”。对慈善组织来说,既不必担心慈善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又使善款有了长期、稳定、可靠来源。对企业来说,好处有四:首先,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又扩大了企业融资范围;其二,较好地解决了企业
发展与奉献社会、服务社会之间的矛盾,满足了许多企业家早有的慈善愿望;其三,大幅度提高了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成为塑造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内容;其四,解决了企业多头募捐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该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采取现金形式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
2、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 (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3、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 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捐赠的形式创新:根据募捐市场的不同情况和捐赠者的不同意愿,我们创新捐赠形式,大力推行企业 “合同捐赠、留本付息”的捐赠模式。企业 “合同捐赠、留本付息”的捐赠模式,
是指县慈善总会与企业签订认捐慈善基金协议,将企业认捐慈善基金本金留在企业使用,企业每年把基金按5%的利息一次性交付给慈善组织的形式,捐赠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减免,并可为慈善救助活动冠名,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救助。
“一次认捐、逐年付息”的捐赠方式的好处:
找到了发展慈善事业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契合点,实现了“双赢”。对慈善组织来说,既不必担心慈善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又使善款有了长期、稳定、可靠来源。对企业来说,好处有四:首先,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又扩大了企业融资范围;其二,较好地解决了企业
发展与奉献社会、服务社会之间的矛盾,满足了许多企业家早有的慈善愿望;其三,大幅度提高了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成为塑造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内容;其四,解决了企业多头募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