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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县价格警示告诫书

时间:2012/9/13 12:18:46 点击:3043

  近日,我县受大到暴雨袭击,广大居民生活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县委县府正组织机关干部和社区群众积极开展抗灾自救,县内各大超市也组织了丰富的生活必须品供广大居民选购,但受利益趋使,仍有个别不法商户,利用自然灾害赚取不义之财。为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价格权益,县发展改革局向不法经营者发出如下警示告诫:

  1.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经营者不能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3.经营者的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如受到消费者的有效投诉,一经查实,县发展改革局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分别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2)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5.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2)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3)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4)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5)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6)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6.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射洪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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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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