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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个人信息被传到网上被人当"小姐"频遭骚扰

时间:2010/8/10 9:09:04 点击:3022

  自去年7月下旬,市民方女士陷入了巨大的痛苦当中,每天要被迫接到近百个电话和短信的骚扰。

  电话来的时间多是从早上5点至凌晨2点30分。

  电话和短信内容有要求提供性服务的,有询问服务收费价格的,甚至还有推销性用品的。

  她怎么会被人当做了“小姐”?

  方女士细查发现,散布这些虚假信息的是自己的同事。

  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一审判发帖人赔偿1万元,并向方女士公开道歉。

  可是,这样的判决结果,方女士并不满意,目前已上诉至中院。

  因为一年多来方女士承受的东西太多太多了,1万元又如何能弥补她内心的伤楚?

  晚报记者 鲁燕 实习生 张力宁

  屡受骚扰 私人信息被公布为“小姐”

  去年7月下旬,方女士经常从早上5点至第二天凌晨2点30分接到一连串莫名其妙的电话和短信骚扰。

  “有要求提供性服务的,有询问服务收费价格的,甚至还有推销性用品的。”方女士说。

  起初,方女士以为只是对方偶尔打错的电话,在严厉斥责后就挂断了事,但下流电话及短信却在随后的几天里与日俱增。

  更令人费解的是,这些打电话和发短信的人称呼她为“方女士”。

  那段时间,有时候和家人见面或聚会吃饭什么的,突然电话响了,方女士都会很紧张,“我不想让家人知道,让我的亲人们跟着我受累”。

  去年7月31日,实在不堪忍受的方女士为了弄清事实真相,终于鼓起勇气回复了其中一个陌生号码,询问对方是如何得知其手机号码和个人信息的。

  男子回短信告知是从网上搜到的。

  根据该男子提供的线索,方女士在那个网站上发现了4个询问郑州哪里有“小姐”的帖子。

  而一网名叫做“红天宝”的用户在4分钟内分别回复了4个帖子,均公布了方女士的手机号码和姓氏。

  调查发现 “下毒手”的竟是同事

  通过对该帖子IP地址的分析,方女士猜到了是公司内部的同事。

  去年8月4日,方女士向警方求助。

  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将回帖者锁定为与方女士在同一单位工作的男同事许某。

  去年警方调查发现,公司是专人使用专机,案发时间是工作时间,持续近两个小时,且许某电脑的“智能识别机主”的设置特点,排除了他人利用其电脑作案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在公司内部排查期间,仅许某的电脑IP地址被擅自修改,且修改前的电脑IP地址正好就是作案发帖的地址。

  关于许某,方女士也记不起来哪儿得罪了她。在记忆中搜索了一下,方女士终于回忆起来她曾经善意地提醒了许某一下,可能许某记仇了。

  那是个冬天,许某天天在办公室抽烟,将办公室弄得烟雾缭绕的,“我有些看不惯,便在QQ聊天上,将调取的一篇吸烟有害健康的文章,还配有一张照片传到他的QQ上了”。

  许某看到她传的文章后,站起来就骂她。

  此后,许某看她就如同陌路人一样,不理她。

  精神饱受摧残 调解无望她去了法院

  在私下调解无望的情况下,方女士将许某及那个网站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10万元。

  “我现在记忆力明显衰退,反应迟钝,晚上经常失眠。”方女士说,她自从遭受这些下流电话及短信的骚扰后,思想压力极大,精神几乎崩溃。

  她说, 由于技术支持方谷歌对色情内容提供的强大技术支持和网站对色情内容不负责任的纵容态度,使得该帖子的浏览量迅速攀升,短短几天就已经有3000多人次的浏览量。

  而且随着互联网的无限蔓延传播,使得该帖子给方女士造成的伤害至今仍然持续存在并继续增加着。

  方女士说,那段日子里,尽管她不想让身边的亲朋、同事知道,但还是会受到一些不知情人的嘲笑、无聊者的继续骚扰,还有繁重的工作和生活压力,同时还要在炎炎酷暑下奔波于派出所、网监部门等。

  对此,许某始终称自己从未以“红天宝”的网名在那个网站发表任何诋毁方女士名誉的信息。

  据了解,去年10月29日,许某在接受派出所询问时说,因为电脑上不了网,所以请公司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更换了IP地址。

  可在庭审时,许某又说IP地址是自己修改了。

  “电脑卸载了360软件,上不去网,我就修改了电脑IP地址。”庭审时许某称。

  构成侵权 发帖人赔偿1万元并公开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确实实施了方女士所诉称的侵权行为,且其行为给方女士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和伤害,使其精神受到极大刺激,已被医院诊断为反应性精神障碍。

  因此,许某应当对方女士所受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被告网站应当对上网文字设定有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但由于中国文字的丰富性、多样性,网站不可能将所有不雅言辞均纳入监控范围,根据目前现有的、通常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网站的管理者也不可能对所有网友的全部留言进行事前逐一审查。

  该公司在开庭前已将涉案信息予以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互动的传播特点,以及该公司事后删除涉案信息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许某赔偿方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目前,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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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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