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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跨行取款手续费上涨为哪般?

时间:2010/7/29 8:46:40 点击:10925

银行收费“想涨就涨”的症结在哪里?

  记者经过调查了解到,曾经让银行陷入“口诛笔伐”的同城跨行ATM取款手续费再有部分银行跟风上涨。继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在内的四家国有大行全部实施同城跨行手续费4元的标准后,交通银行、广发行等部分股份制银行也从本月开始正式上调这一手续费。

  银行收费“想收就收,想涨就涨”的嗜好,由来已久。从年费到跨行取款费,再到跨行查询费……银行卡的收费项目从无到有,至今已增加到30多项。

  尽管银行每推出一个收费项目时,媒体舆论、专家学者以及网友,都会展开一轮强势“炮轰”,但是银行总是在争议声中赢得胜利。针对类似现象,有论者认为,银行每个收费项目,都应公布成本;也有人认为,政府应果断叫停银行想收就收。

  我觉得,近些年来,银行之所以轻而易举推出各种收费项目,甚至在原有收费项目上轻易涨价,根本原因在于,既有规则严重失灵。我们不妨简要回顾一下,现有银行收费依据的发展历程,早在2003年10月1日,我国就实施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对于银行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决定。

  紧接着,在2003年年底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0条明确规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倘若要进行收费经营的话,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由行业监管部门联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商业银行没有权利自己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按法理讲,《暂行办法》中的银行收费条款与《商业银行法》第50条有明显冲突,应当修改或废止。但是,七年多来,商业银行大都抱住《暂行办法》不放,在决定收费服务价格方面,总是有意回避正式法律,刻意执行部门规章,并把《暂行办法》演变成收费升级的“法宝”。

  更加重要的还在于,商业银行有关收费项目上涨的自行决定,具有溯及以往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显然,如果银行跨行取款手续费上涨,必须征得储户的同意,否则合同的修改不具有法律效力。可是,商业银行,对于收费项目的增加和收费标准的提高,大多是单方面修改格式合同。实际上,这种修改只对此后签订合同的储户有效,而不能对以往储户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面对既有规则的失灵,我们理应一方面对《暂行办法》中有关银行收费市场调节价条款,尽快进行修改,或者废除该条款;与此同时,国家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和《合同法》,对商业银行的“想收就收,想涨就涨”行为,立即叫停,并予以严厉惩戒。

谁来管管银行“乱收费”歪风?

  跨行取1万元钱手续费就花了16元?家住深圳福田区景新花园的陈先生说到自己跨行取款,被收取“高额”手续费的事情仍非常激动。跨行取款手续费单笔已不再是2元,记者多方走访后发现,部分银行已经悄然将跨行取款的手续费提高至4元/笔。

  银行追求利益最大化没错,但一不要忘记自身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二要取之有道,不能想收就收。比如跨行取款手续费,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以前每笔2元,已不算低。因为ATM机上取款单笔额度有限,一般为2000元~5000元。现在一下子涨了一倍,这样的涨幅,正如市民所质疑的,是明显的“乱收费”。

  而且,客户不仅有知情权,也有话语权。客户办卡时的手续费标准,应该视为客户与银行的约定,现在中途涨价,显然银行在违约。实际上,这正是不少银行的赢利策略。拉客户的时候一副面孔,诱以低价免费等种种好处,一旦客户有了一定规模,就另一副面孔,免费变收费,低价变高价,而这时客户也只能就范了。

  据称跨行取款收取的手续费是由各个银行自己来定,只需上报银监会批准就可以,国家并没有统一标准。然而,既然需要上报银监会批准,就表明并非可以随意涨价,该有人出来管管,刹刹这股乱收费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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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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