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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张家界中院刑事审判推行“四告知、三救助”制度

时间:2010/6/18 11:39:06 点击:2277

为进一步推动刑事审判工作向规范化、透明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湖南张家界中院经过充分调研,确定在全市法院推行刑事审判“四告知、三救助”制度。

“四告知”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权利告知,即送达起诉书时书面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委托辩护、申请人民陪审员陪审等权利;对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书面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并提供附带民事诉讼诉状格式。二是诉讼风险告知,即对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人告知诉讼风险,使起诉人降低“重刑重罚”的报复心理预期。三是程序告知,即对因案情疑难、复杂需要延期审理的案件,在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辩护人延期审理的理由和时间。四是判后告知,即宣判时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定罪、量刑理由,并对当事人就判决提出的疑问进行答复。

“三救助”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法律援助,即除为符合法律援助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代理诉讼外,还为生活确有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所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二是司法救助,即对于没有得到被告人赔偿而家庭陷入困境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发放司法救助金,解决其实际生活困难,并做好其心理疏导工作;二是爱心救助,即为因家庭困难不能正常求学、生活的未成年被告人,死亡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等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积极申请少年审判爱心救助基金,并及时发放爱心救助款,以解决此类未成年人的生活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作者: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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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湖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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